2006年3月15日,國家局公布了《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》(局令第24號,以下稱24號令),
此后,針對企業更換說明書和標簽的實際情況,又陸續下發了相關配套文件,對24號令進行了更加具體
明確的闡釋,同時規定了過渡期政策。目前,24號令即將進入全面施行階段,為了進一步加強24號令的
實施及監督管理,保證藥品生產、流通等各環節平穩、有序地完成標簽和說明書的更換工作,我公司為
落實《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》的實施工作,特做如下規定:
藥品生產企業于2007年6月1日前向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提出修改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的補充申請,2007
年10月1日前其生產出廠的藥品可以繼續使用原標簽和說明書。供應商需向我單位提供經審批后新的說
明書批件或備案件復印件和包裝、標簽備案件復印件(均需加蓋公章);若以上資料還沒有的,必須提
供向藥監部門申請的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的補充申請受理單。
藥品生產企業于2007年6月1日前未向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提出修改藥品說明書和標簽補充申請的,自
2007年6月1日起出廠的藥品不得使用原標簽和說明書。
特此通知!
浙江惠仁醫藥有限公司
質管部
2007年9月2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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